章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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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实施科教兴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作用,维护科协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科协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应建立科协。省、市、县(市、区)科协县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应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省、市、县(市、区)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省、市科协由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和下一级科协组成;县(市、区)科协由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和基层科协组织组成。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团体是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的学术性、技术性、科普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层科协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协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含研究会,下同)。基层科协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科协是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科学技术团体的成立、变更或者终止,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科协应当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执行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和基本工作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应当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科协依法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界人士的友好往来。

        第八条 科协要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倡导科学的生活方式,反对迷信,揭露和抵制伪科学、反科学行为。

        第九条 科协应当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条 科协要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者协同有关部门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示范基地,推广和传播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科教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科协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形成具有本地优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要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并在服务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科协应当推进所属科学技术团体与企业的科学技术协作,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产品的科学技术含量,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科协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帮助科学技术工作者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科协依法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侵害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并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可以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项目的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攻关活动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以及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团体和基层科协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同类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科协、科学技术团体兼职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所在单位应将他们从事科协、科学技术团体工作的实绩,作为其本职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科协经费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拨款;

   (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的收入;

   (四)依法获得的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有所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科普专项经费的投入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年人均计算,应当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并逐年有所增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益性科普设施正常运行,并监督有关单位发挥科普设施的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开展合法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科协和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独立核算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科研单位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科协经费的使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调拨科协的资产、经费,不得将科普设施改作他用;科协与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属关系及其财产所有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违反前款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协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淮南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淮南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淮南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动员全市科技工作者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奋力推进现代化美好淮南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企业科协、高校科协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七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第二章  任 

第八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淮南市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四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学技术评估、人才培训等党和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五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淮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的学会、高校科协、园区科协和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是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其它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权利:可推选代表参加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义务: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的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是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高校科学技术协会、园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单位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五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变更、增补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四、审议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接纳或退出团体会员;

六、审议、批准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七、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八、领导各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代表、委员、常务委员

第二十九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应主要在淮南工作或生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所在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志,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以来自企业、农村、医护等基层一线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占一定

比例,同时注重吸收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人物。

第三十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必须从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以来自基层一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

第三十一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从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以来自基层一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

第三十二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可予以变更;因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六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是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的,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加入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设立党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退出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须经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接受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执行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章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在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及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二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八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淮南市及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技术咨询等活动,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让,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九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淮南市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

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设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淮南市科协,会址设在淮南。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UAIN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NAST。

第五十七条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八条 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淮南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九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淮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